公 告
(2021)粤01民再17号
广州栩峰科技有限公司:
再审申请人陈邵榕、于佳与被申请人刘海华、广州钡尔莱特鞋业有限公司、广州栩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因你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1)粤01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(2019)粤 0113 民初3114 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再审申请人陈邵榕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4595元予以退回;再审申请人于佳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29829元予以退回。
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。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